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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2018-09-26 作者: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审核:系统管理员    (点击:292)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内车辆出入停放,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通行、停放于荣成学院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提示牌要求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四条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五条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六条车辆停放场地由学院统一管理,进入院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七条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八条学院只提供校园停车位的使用,不负责校园内机动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和看护,如有丢失、损坏,责任由车主自负。

第九条如遇学院重大活动,校园停车位实行统一管理,所有机动车辆应听从指挥并积极配合,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

第十条机动车在院内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立即抢救伤员,并速报保卫办公室。拖延不报,伪造现场、逃离、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负全部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

第十二条学院通过机动车辆车牌识别系统对机动车辆实行智能管理。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信息,由车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审验,复印件存档)进行申请,审验合格后方可录入系统,前期发放的学院车辆通行证自行作废。

1.学院所属车辆:行驶证。

2.学院教职工自有车辆:本人车辆需提供驾驶证、行驶

证、一张一寸近照;亲属车辆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户口

或结婚证、身份证、一张一寸近照。

3.学院批准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车辆:经营合同

(协议)、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一张一寸近照。由双

创学院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统一办理。

4.双创学院、启航中心的入驻企业及工作人员车辆:经

营合同(协议)、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一张一寸近照。

由双创学院组织统一办理。

5.进校服务人员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一张

一寸近照。由后勤办公室组织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信息录入系统后,车辆禁止转借或赠予他人进出校园;严禁在院内进行揽客等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因人为原因损坏道路、机动车辆车牌识别设备和停车场设施的,车主应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并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外来机动车辆临时在校园出入、通行、停放的,需用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卡。

第十六条消防、公安、军队、救护、工程抢险、运钞车等机动车辆(有特种标志的)在执行任务时可直接通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取消通行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校外人员则视情节轻重、违规次数等给予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列入黑名单禁止入校等处理,直至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保卫办公室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动车辆车牌识别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负责院内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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