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缴院内教师公寓物业费的通知

时间:2017-03-22浏览:288

教师公寓各住户教师:

根据总校相关规定,经学院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份起开始收缴院内教师公寓物业费,具体办法如下:

  1. 服务范围:公共区卫生、公共设施及上下水电干线维护。

  2. 收费标准:0.2元/㎡.月(按建筑面积)。

  3. 收费周期:每学期收缴一次。

  4. 交费地点:学院卡部。

从即日起可以交费,望周知。

计划财务办

后勤工作部

2017年3月22日